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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發布時(shi)間:2015-12-10 12:00:00   點擊(ji)率:2458   通訊(xun)員 :

 

 

 

 

 

國家食品藥品監(jian)督(du)管理(li)總局(ju)令

第17號

  《食品(pin)經營(ying)許可管理(li)辦法》已經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總(zong)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yu)公布,自2015年10月(yue)1日起(qi)施行。

                              局長  畢井(jing)泉

                              2015年(nian)8月31日

食品經(jing)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規范食品(pin)(pin)經(jing)(jing)營(ying)許可(ke)活動,加強食品(pin)(pin)經(jing)(jing)營(ying)監督管理,保障(zhang)食品(pin)(pin)安全(quan),根(gen)據《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食品(pin)(pin)安全(quan)法》《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行政許可(ke)法》等法律(lv)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xu)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jian)查,適用本辦法(fa)。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fa)、公(gong)開、公(gong)平(ping)、公(gong)正(zheng)、便民(min)、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pin)(pin)經(jing)(jing)營(ying)許可實(shi)行一(yi)地一(yi)證原則,即食品(pin)(pin)經(jing)(jing)營(ying)者在一(yi)個(ge)經(jing)(jing)營(ying)場所從事食品(pin)(pin)經(jing)(jing)營(ying)活動,應當取得一(yi)個(ge)食品(pin)(pin)經(jing)(jing)營(ying)許可證。

  第五條 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部門按照食(shi)品(pin)經(jing)營主(zhu)體業態和經(jing)營項目(mu)的風(feng)險程度對(dui)食(shi)品(pin)經(jing)營實施分類許(xu)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u)、直轄市食(shi)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督管(guan)理(li)部門可以根據食(shi)品(pin)(pin)(pin)類(lei)別(bie)和食(shi)品(pin)(pin)(pin)安(an)全風險狀況,確(que)定市、縣級食(shi)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督管(guan)理(li)部門的食(shi)品(pin)(pin)(pin)經營許可管(guan)理(li)權限。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xian)級以(yi)上(shang)地方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實施食(shi)品(pin)(pin)經營(ying)許可(ke)審查(cha),應當(dang)遵守(shou)食(shi)品(pin)(pin)經營(ying)許可(ke)審查(cha)通則。

  第八條 縣級以(yi)上(shang)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bu)門(men)應(ying)當加快信息(xi)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shang)公布經(jing)營許可事項(xiang),方(fang)便(bian)申請人采取數(shu)據電文等方(fang)式提(ti)出經(jing)營許可申請,提(ti)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ji)關(guan)、事業(ye)單(dan)(dan)位(wei)、社會團體(ti)、民辦非企業(ye)單(dan)(dan)位(wei)、企業(ye)等申(shen)辦單(dan)(dan)位(wei)食(shi)堂,以機(ji)關(guan)或者事業(ye)單(dan)(dan)位(wei)法人(ren)登記證(zheng)、社會團體(ti)登記證(zheng)或者營業(ye)執(zhi)照等載明的主體(ti)作為(wei)申(shen)請人(ren)。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pin)經(jing)營主體業態分為(wei)食品(pin)銷售(shou)經(jing)營者、餐飲(yin)服務經(jing)營者、單位食堂。食品(pin)經(jing)營者申(shen)請通過(guo)網絡經(jing)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zai)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經營(ying)項目分為預包裝(zhuang)(zhuang)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銷(xiao)售(shou)(shou)(shou)(含(han)(han)冷(leng)(leng)藏(zang)冷(leng)(leng)凍(dong)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不含(han)(han)冷(leng)(leng)藏(zang)冷(leng)(leng)凍(dong)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散(san)裝(zhuang)(zhuang)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銷(xiao)售(shou)(shou)(shou)(含(han)(han)冷(leng)(leng)藏(zang)冷(leng)(leng)凍(dong)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不含(han)(han)冷(leng)(leng)藏(zang)冷(leng)(leng)凍(dong)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特(te)殊(shu)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銷(xiao)售(shou)(shou)(shou)(保健(jian)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特(te)殊(shu)醫學用途(tu)配方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嬰幼(you)兒(er)配方乳(ru)粉、其(qi)他(ta)嬰幼(you)兒(er)配方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其(qi)他(ta)類(lei)(lei)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銷(xiao)售(shou)(shou)(shou);熱食(shi)(shi)(shi)類(lei)(lei)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制(zhi)(zhi)售(shou)(shou)(shou)、冷(leng)(leng)食(shi)(shi)(shi)類(lei)(lei)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制(zhi)(zhi)售(shou)(shou)(shou)、生食(shi)(shi)(shi)類(lei)(lei)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制(zhi)(zhi)售(shou)(shou)(shou)、糕點(dian)類(lei)(lei)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制(zhi)(zhi)售(shou)(shou)(shou)、自制(zhi)(zhi)飲品(pin)(pin)(pin)(pin)制(zhi)(zhi)售(shou)(shou)(shou)、其(qi)他(ta)類(lei)(lei)食(shi)(shi)(shi)品(pin)(pin)(pin)(pin)制(zhi)(zhi)售(shou)(shou)(shou)等。

  列入其(qi)他(ta)類食(shi)品銷售和其(qi)他(ta)類食(shi)品制售的具(ju)體品種應(ying)當報國(guo)家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xing),并(bing)明(ming)確(que)標注。具(ju)有(you)熱、冷、生、固態、液(ye)態等(deng)多種情形(xing),難以(yi)明(ming)確(que)歸類的食(shi)品,可(ke)以(yi)按(an)照食(shi)品安全風險等(deng)級最高的情形(xing)進行(xing)歸類。

  國家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jian)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jian)督管理工作需(xu)要對食(shi)品(pin)(pin)經營項(xiang)目類(lei)別(bie)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you)與(yu)經營的食(shi)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shi)品原料處理和食(shi)品加工、銷(xiao)售、貯(zhu)存等場(chang)所(suo),保持(chi)該場(chang)所(suo)環境整潔,并與(yu)有(you)毒(du)、有(you)害(hai)場(chang)所(suo)以及其他污染源(yuan)保持(chi)規定的距離;

  (二)具(ju)有與經營(ying)的食品品種、數量(liang)相適應的經營(ying)設(she)備或(huo)者(zhe)設(she)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guang)、照明、通(tong)風、防(fang)(fang)(fang)腐(fu)、防(fang)(fang)(fang)塵、防(fang)(fang)(fang)蠅、防(fang)(fang)(fang)鼠、防(fang)(fang)(fang)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la)圾和(he)廢棄(qi)物的設(she)備或(huo)者(zhe)設(she)施;

  (三)有專(zhuan)職(zhi)或者兼(jian)職(zhi)的食品(pin)安全管理人員和(he)保證食品(pin)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bei)布局和工藝流程,防(fang)止待加工食(shi)(shi)品與直接入口食(shi)(shi)品、原料與成品交叉(cha)污染(ran),避免食(shi)(shi)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pin)經營許可(ke)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ta)主(zhu)體(ti)資格(ge)證明(ming)文件(jian)復印件(jian);

  (三(san))與食品(pin)經營相適應的主(zhu)要(yao)設(she)備設(she)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ban)理(li)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de)(de),代理(li)人應(ying)當(dang)提交授權委托書以(yi)及代理(li)人的(de)(de)身份證明文件(jian)。

  第十(shi)三條(tiao) 申(shen)請人(ren)應(ying)當(dang)如實向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提交(jiao)有關材料(liao)和(he)反映真實情況(kuang),對申(shen)請材料(liao)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shen)請書等材料(liao)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yi))申請(qing)事項(xiang)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pin)經營許可的,應當(dang)即時告(gao)知申請(qing)人不受理。

  (二)申(shen)請(qing)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部門職(zhi)權(quan)范(fan)圍的,應(ying)當(dang)即時作出(chu)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shen)請(qing)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shen)請(qing)。

  (三)申請材料存在(zai)可(ke)以當(dang)場更正的(de)錯誤的(de),應(ying)當(dang)允(yun)許(xu)申請人當(dang)場更正,由(you)申請人在(zai)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zhu)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qing)(qing)(qing)材(cai)料(liao)不齊全或者(zhe)不符(fu)合法(fa)定形式的(de),應當(dang)(dang)當(dang)(dang)場或者(zhe)在(zai)5個工作日(ri)內一(yi)次告知申請(qing)(qing)(qing)人(ren)需要補正的(de)全部內容。當(dang)(dang)場告知的(de),應當(dang)(dang)將申請(qing)(qing)(qing)材(cai)料(liao)退回(hui)申請(qing)(qing)(qing)人(ren);在(zai)5個工作日(ri)內告知的(de),應當(dang)(dang)收(shou)取申請(qing)(qing)(qing)材(cai)料(liao)并出具收(shou)到申請(qing)(qing)(qing)材(cai)料(liao)的(de)憑據。逾期不告知的(de),自收(shou)到申請(qing)(qing)(qing)材(cai)料(liao)之(zhi)日(ri)起即為受理(li)。

  (五)申請(qing)材料齊全(quan)、符(fu)合法(fa)定形式,或(huo)者申請(qing)人按照(zhao)要求提交全(quan)部補正材料的,應(ying)當受理食(shi)品經營(ying)許可申請(qing)。

  第(di)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部門對申請(qing)人(ren)提出(chu)的申請(qing)決(jue)定(ding)予(yu)(yu)以受(shou)(shou)(shou)理(li)的,應當出(chu)具受(shou)(shou)(shou)理(li)通知(zhi)書;決(jue)定(ding)不予(yu)(yu)受(shou)(shou)(shou)理(li)的,應當出(chu)具不予(yu)(yu)受(shou)(shou)(shou)理(li)通知(zhi)書,說明不予(yu)(yu)受(shou)(shou)(shou)理(li)的理(li)由,并(bing)告知(zhi)申請(qing)人(ren)依(yi)法享有申請(qing)行(xing)政(zheng)復(fu)議或者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jie)受現場(chang)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ei),完成對經營場(chang)所的(de)現場(chang)核查。

  第十七條(tiao) 除可以(yi)當場(chang)作出行(xing)政(zheng)許(xu)可決(jue)定(ding)的外,縣級以(yi)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門應當自受理(li)申請(qing)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xing)政(zheng)許(xu)可的決(jue)定(ding)。因特(te)殊原因需要延(yan)(yan)長期(qi)限(xian)的,經(jing)本行(xing)政(zheng)機(ji)關負責人批準,可以(yi)延(yan)(yan)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yan)(yan)長期(qi)限(xian)的理(li)由告(gao)知申請(qing)人。

  第十八條 縣級(ji)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li)部門應當(dang)根據申請材料審(shen)查(cha)和現(xian)場核查(cha)等情況(kuang),對(dui)符合(he)條件的(de)(de),作(zuo)出(chu)準予(yu)(yu)經(jing)營許可(ke)的(de)(de)決定,并(bing)(bing)自作(zuo)出(chu)決定之日起10個(ge)工作(zuo)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jing)營許可(ke)證;對(dui)不符合(he)條件的(de)(de),應當(dang)及(ji)時(shi)作(zuo)出(chu)不予(yu)(yu)許可(ke)的(de)(de)書面決定并(bing)(bing)說明理(li)由,同時(shi)告(gao)知申請人依法(fa)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huo)者提起行政訴(su)訟的(de)(de)權利。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ri)期為許可決定作出(chu)的日(ri)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認(ren)為(wei)食品(pin)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da)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xiang)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qing)人(ren)、利(li)害關(guan)系人(ren)在被告知聽(ting)(ting)(ting)證權(quan)利(li)之(zhi)日起(qi)5個(ge)工作日內提(ti)出聽(ting)(ting)(ting)證申請(qing)的,食(shi)品藥品監(jian)督(du)管理(li)部(bu)門應(ying)當在20個(ge)工作日內組織(zhi)聽(ting)(ting)(ting)證。聽(ting)(ting)(ting)證期限(xian)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shen)查期限(xian)之(zhi)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pin)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yang)。省、自(zi)治區、直轄市(shi)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pin)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fa)放等管理工(gong)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suo)外設置倉(cang)庫(包(bao)括自有和租(zu)賃(lin))的,還(huan)應當在副(fu)本中載(zai)明倉(cang)庫具體(ti)地址。

  第二十(shi)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zheng)編(bian)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zi)(zi)母縮寫)和(he)14位(wei)(wei)(wei)阿(a)拉伯(bo)數字(zi)(zi)組成。數字(zi)(zi)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wei)(wei)(wei)主(zhu)體(ti)業態代(dai)碼(ma)(ma)(ma)(ma)(ma)、2位(wei)(wei)(wei)省(自治區、直轄市)代(dai)碼(ma)(ma)(ma)(ma)(ma)、2位(wei)(wei)(wei)市(地)代(dai)碼(ma)(ma)(ma)(ma)(ma)、2位(wei)(wei)(wei)縣(區)代(dai)碼(ma)(ma)(ma)(ma)(ma)、6位(wei)(wei)(wei)順序(xu)碼(ma)(ma)(ma)(ma)(ma)、1位(wei)(wei)(wei)校驗碼(ma)(ma)(ma)(ma)(ma)。

  第二十五(wu)條 日常監(jian)督管理人員(yuan)為負責對食品(pin)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jian)督管理的工作人員(yuan)。日常監(jian)督管理人員(yuan)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guo)簽章(zhang)的方式在許(xu)可證上變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jing)營者(zhe)應當在經(jing)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zhe)擺放食品經(jing)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bian)更(geng)、延(yan)續、補辦(ban)與注(zhu)銷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ying)(ying)當(dang)重新申請食(shi)品經營許可。外設(she)倉(cang)庫(ku)地址發生變化的,食(shi)品經營者(zhe)應(ying)(ying)當(dang)在變化后(hou)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zheng)的食(shi)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報告(gao)。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xiang)有關的其(qi)他材料。 

  第(di)二十(shi)九條(tiao) 食(shi)品(pin)(pin)經(jing)(jing)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shi)品(pin)(pin)經(jing)(jing)營許(xu)可(ke)的有效(xiao)期(qi)的,應當在(zai)該(gai)食(shi)品(pin)(pin)經(jing)(jing)營許(xu)可(ke)有效(xiao)期(qi)屆滿(man)30個工作日前(qian),向原發證的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ying)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ta)材料(liao)。

  第三十一(yi)條 縣(xian)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du)管(guan)理部門(men)應(ying)當根(gen)據被許(xu)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xu)可有效期(qi)屆滿前作(zuo)出是(shi)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ren)的(de)經(jing)營條件發生變(bian)化,可能影響食(shi)(shi)品(pin)(pin)安全的(de),食(shi)(shi)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督管理部門應當(dang)就(jiu)變(bian)化情況進行現場核(he)查。

  第(di)三十三條 原發(fa)證(zheng)(zheng)的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li)部門決定(ding)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qing)人頒發(fa)新的食(shi)品(pin)(pin)經營許(xu)可證(zheng)(zheng)。食(shi)品(pin)(pin)經營許(xu)可證(zheng)(zheng)編號不變,發(fa)證(zheng)(zheng)日期為(wei)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li)部門作(zuo)出變更許(xu)可決定(ding)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zheng)(zheng)書(shu)一(yi)致。

  第三十四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he)許可(ke)條件的,原發(fa)證的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du)管理部門應當作(zuo)出不予(yu)延續食品(pin)(pin)經營許可(ke)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fa)的食品(pin)經營許可證(zheng),許可證(zheng)編號不(bu)變,發(fa)證(zheng)日(ri)期和有效期與原證(zheng)書保持一(yi)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xiao)食(shi)品經(jing)營許可有關的其他(ta)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ying)許可被(bei)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ying)許可證變更(geng)、延續、補辦(ban)與(yu)注銷的(de)有(you)關程序參照(zhao)本辦(ban)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de)有(you)關規定(ding)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di)三十九(jiu)條 縣級以上(shang)地方食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理部(bu)門應當依據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pin)經營者的許可(ke)事項進(jin)行(xing)監督(du)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xian)級以上地(di)方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應當(dang)將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可(ke)頒發、許可(ke)事(shi)項檢(jian)(jian)查、日常(chang)監督檢(jian)(jian)查、許可(ke)違法(fa)行為查處等(deng)情況記入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食(shi)品(pin)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fa)向社(she)會公(gong)布;對(dui)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應當(dang)增加監督檢(jian)(jian)查頻(pin)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ri)常監督(du)管理人員(yuan)應(ying)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pin)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cha)。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ren)員在(zai)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guo)程中存在(zai)違法行為的舉報(bao),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應(ying)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shi)。情(qing)況屬實(shi)的,應(ying)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shi)三(san)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建立(li)食品經(jing)營(ying)許(xu)可檔案管理(li)制度(du),將辦(ban)理(li)食品經(jing)營(ying)許(xu)可的有關材(cai)料(liao)、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di)四十四條 國家(jia)食(shi)(shi)品藥品監督管理(li)總局可以(yi)定(ding)期(qi)(qi)(qi)或者(zhe)不(bu)定(ding)期(qi)(qi)(qi)組織對(dui)全(quan)國食(shi)(shi)品經營(ying)(ying)許可工作(zuo)進行(xing)監督檢查(cha);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食(shi)(shi)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門可以(yi)定(ding)期(qi)(qi)(qi)或者(zhe)不(bu)定(ding)期(qi)(qi)(qi)組織對(dui)本行(xing)政區域內的食(shi)(shi)品經營(ying)(ying)許可工作(zuo)進行(xing)監督檢查(cha)。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di)四十(shi)五條(tiao) 未取得食(shi)(shi)品(pin)經(jing)營許(xu)可從事食(shi)(shi)品(pin)經(jing)營活動的(de),由(you)縣級以上(shang)地方食(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guo)食(shi)(shi)品(pin)安全法》第(di)一百(bai)二十(shi)二條(tiao)的(de)規定給予處罰(fa)。

  第四(si)十六條 許可申請(qing)人隱(yin)瞞真實情(qing)況(kuang)或(huo)者提供虛(xu)假材(cai)料申請(qing)食(shi)(shi)品(pin)經(jing)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du)管理部門給予警告(gao)。申請(qing)人在1年內不得再(zai)次申請(qing)食(shi)(shi)品(pin)經(jing)營許可。

  第四十七(qi)條 被許(xu)可(ke)人以欺騙、賄賂等(deng)不正當手段取得食(shi)品經營(ying)許(xu)可(ke)的,由(you)原發證的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che)銷(xiao)許(xu)可(ke),并處1萬(wan)元以上(shang)3萬(wan)元以下罰款。被許(xu)可(ke)人在3年內(nei)不得再次申請食(shi)品經營(ying)許(xu)可(ke)。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fa)第二(er)十(shi)六條第二(er)款規(gui)定,食品經(jing)(jing)營者(zhe)未按規(gui)定在經(jing)(jing)營場所(suo)的(de)顯(xian)著位置懸掛或者(zhe)擺放食品經(jing)(jing)營許(xu)可證的(de),由縣級以(yi)上地(di)方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部門(men)責令改正(zheng);拒不(bu)改正(zheng)的(de),給予警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ban)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ding)或者(zhe)第三十六(liu)條第一款規定(ding),食(shi)(shi)品(pin)經(jing)(jing)(jing)營(ying)(ying)者(zhe)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an)規定(ding)報(bao)告的(de),或者(zhe)食(shi)(shi)品(pin)經(jing)(jing)(jing)營(ying)(ying)者(zhe)終止食(shi)(shi)品(pin)經(jing)(jing)(jing)營(ying)(ying),食(shi)(shi)品(pin)經(jing)(jing)(jing)營(ying)(ying)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zhe)食(shi)(shi)品(pin)經(jing)(jing)(jing)營(ying)(ying)許可證(zheng)被吊(diao)銷,未按(an)規定(ding)申(shen)請辦(ban)理(li)注銷手續的(de),由原發證(zheng)的(de)食(shi)(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部門責令改正;拒(ju)不(bu)改正的(de),給予警(jing)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shi)條 被吊銷經(jing)(jing)營(ying)許可(ke)(ke)證的食(shi)(shi)品經(jing)(jing)營(ying)者及其(qi)法定代表人(ren)、直(zhi)接(jie)負責(ze)的主管人(ren)員(yuan)和其(qi)他直(zhi)接(jie)責(ze)任人(ren)員(yuan)自(zi)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nei)不得申請食(shi)(shi)品生(sheng)產經(jing)(jing)營(ying)許可(ke)(ke),或者從事食(shi)(shi)品生(sheng)產經(jing)(jing)營(ying)管理工作、擔任食(shi)(shi)品生(sheng)產經(jing)(jing)營(ying)企(qi)業食(shi)(shi)品安全(quan)管理人(ren)員(yuan)。

  第五十一條(tiao)(tiao) 食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tiao)(tiao)件的申請人準予(yu)許可(ke),或者(zhe)超越法定(ding)職權準予(yu)許可(ke)的,依(yi)照《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食品(pin)安(an)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tiao)(tiao)的規定(ding)給予(yu)處(chu)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yi))單位(wei)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ye)(ye)單位(wei)、社會團(tuan)體、民(min)辦非企(qi)(qi)業(ye)(ye)單位(wei)、企(qi)(qi)業(ye)(ye)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sheng)等集中就餐的(de)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預包(bao)(bao)(bao)(bao)裝(zhuang)食(shi)品(pin),指預先(xian)定量包(bao)(bao)(bao)(bao)裝(zhuang)或者制(zhi)作在(zai)包(bao)(bao)(bao)(bao)裝(zhuang)材料和容器中的食(shi)品(pin),包(bao)(bao)(bao)(bao)括預先(xian)定量包(bao)(bao)(bao)(bao)裝(zhuang)以及預先(xian)定量制(zhi)作在(zai)包(bao)(bao)(bao)(bao)裝(zhuang)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zai)一(yi)定量限范圍內(nei)具有統(tong)一(yi)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shi)品(pin);

  (三)散裝食(shi)品(pin),指無預先定量(liang)包裝,需稱重銷售(shou)的食(shi)品(pin),包括無包裝和(he)帶(dai)非定量(liang)包裝的食(shi)品(pin);

  (四)熱食類食品(pin),指食品(pin)原料經粗加工(gong)、切配并經過(guo)蒸、煮、烹(peng)、煎、炒(chao)、烤、炸(zha)等(deng)烹(peng)飪工(gong)藝制(zhi)作,在(zai)一定熱度狀(zhuang)態(tai)下食用的(de)即(ji)食食品(pin),含(han)火鍋和燒(shao)烤等(deng)烹(peng)飪方式加工(gong)而成(cheng)的(de)食品(pin)等(deng);

  (五)冷食(shi)(shi)類食(shi)(shi)品,指(zhi)一般(ban)無(wu)需再加熱(re),在常溫或者低(di)溫狀態下即可食(shi)(shi)用的食(shi)(shi)品,含熟食(shi)(shi)鹵味、生(sheng)食(shi)(shi)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類(lei)食品(pin)(pin),一般(ban)特(te)指生食水(shui)產(chan)品(pin)(pin);

  (七)糕點類食(shi)品,指以糧(liang)、糖、油、蛋、奶等(deng)為(wei)主要原料經焙烤等(deng)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shi)品,含裱(biao)花蛋糕等(deng);

  (八(ba))自制(zhi)飲品,指經營(ying)者現場(chang)制(zhi)作的(de)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yang)廚房,指由(you)餐飲單位建(jian)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bei),集中完成(cheng)食品成(cheng)品或(huo)者半成(cheng)品加工制作(zuo)并(bing)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集體用餐(can)配送單位(wei),指根據服務(wu)對象訂購(gou)要求,集中加工、分(fen)送食(shi)(shi)品但不提供就(jiu)餐(can)場所(suo)的(de)食(shi)(shi)品經營者;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ban)法所稱(cheng)的特殊醫(yi)學(xue)用途配方食(shi)品(pin),是指國家(jia)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總(zong)局按(an)照分類管理(li)原則確定(ding)的可以在(zai)商場(chang)、超市(shi)等食(shi)品(pin)銷售場(chang)所銷售的特殊醫(yi)學(xue)用途配方食(shi)品(pin)。

  第五十(shi)三條 對食品攤販(fan)等的(de)監督管(guan)理(li),按照省、自(zi)治區(qu)、直轄市制定的(de)具體管(guan)理(li)辦法執行。

  第五十(shi)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在有效(xiao)期內繼續有效(xiao)。

  第(di)五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du)管理(li)部門可以根(gen)據本(ben)行(xing)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pin)經營許可管理(li)的具體(ti)實施辦法(fa)。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nian)10月1日(ri)起施(shi)行。